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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通过:以法正心、以德润心

作者:时间:2020-01-19点击数:

导读: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这部法律的制定非常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注重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一些成功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制度。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该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社区矫正立法既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社区矫正的规范发展,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体现。

立足国情先实践后立法

社区矫正是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促其在一个社会化、开放的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

此次立法是我国首次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早在2003年就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4年又在全国进一步全面推进。

经过16年的努力,社区矫正发展迅速,成效显著。据统计,目前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到了478万,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而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应该说,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国家的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执行机构等基础性问题作出相应修改,但是实践中还有许多社区矫正工作执行层面的问题急需一部专门法律予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因此,制定社区矫正法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社区矫正法共9章62条,包含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法律不仅将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进行有机统一,还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不充分问题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并尽可能细化工作程序,增强其操作性。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这部法律的制定,非常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注重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一些成功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制度。

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

社区矫正设立的初衷,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地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王爱立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立法将社区矫正目标和工作原则写入法条中,是社区矫正法的一大亮点。社区矫正工作原则,就是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的公民。

如何实现有效地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法分别设立两章,明确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具体措施。

在“监督管理”一章,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同时,社区矫正法吸收实践中地方充分利用现代科技等信息化手段的成功经验,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据姜爱东介绍,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运用手机定位、视频通话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对不服从管理的五类特定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期限,使用电子腕带这种不可拆卸的专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依据法律在“教育帮扶”一章中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还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同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未成年人是社区矫正关注的一个重要群体。此次立法专门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此外,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从而确保犯罪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期满后可以顺利地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不仅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公检法司做好衔接配合,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此次立法的又一大亮点,就是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社区矫正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立法还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这样就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确定下来。”王爱立说道。

同时,社区矫正法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工作机制,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据统计,截至2019年11月底,全国各地已经为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了66.2万个矫正小组。

“以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为依托,坚持专群结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把社区矫正对象有效管理起来,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矫正制度的显著特色,也是新形势下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客观需要。”姜爱东说。

此外,组建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对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至关重要。法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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