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记者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秋菊介绍,为了加强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联系,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常委会法工委建立发言人制度。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由吴秋菊和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担任。
根据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若干规定,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记者会,向大家介绍我省省本级地方立法工作情况,方便大家了解立法、参与立法、监督立法。今天是法工委发言人第一次与大家见面。吴秋菊说:“今后希望各位记者朋友们能大力支持,我也愿意与我的同事们一道与大家紧密合作,努力工作,充分运用好这个信息发布平台。”
吴秋菊说:“法工委发言人的日常工作与联络设在法工委办公室,电话是85309208,欢迎大家提出有关立法方面的问题。对大家提出的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及时予以回应。同时,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处理。”
拟再审的三件法规草案
在第一次记者会上,吴秋菊通报了立法工作情况,将于6月9日至12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拟再次审议的三件法规草案。
一、关于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今年3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会后,法工委先后赴长沙市、浏阳市,常德市、澧县,岳阳市、华容县,娄底市、新化县,怀化市、新晃县,永州市、东安县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省委宣传部、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出版集团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书面征求了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相关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并在省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法工委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二次审议稿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保障。二次审议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科学测算保障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公共文化产品、服务项目和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需要逐步增加。二是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和重要载体。二次审议稿就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特别是住宅小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作了进一步科学具体的规定。三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通过专业培训、招聘选拔、项目合作、兼职聘任等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从业人员及乡土文化人才等队伍建设;同时规定加强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对其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项目申报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二次审议稿增加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相关内容。
二、关于实施中医药法办法草案。今年3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4月下旬,法工委赴省药监局、省医保局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5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农带队赴衡阳、郴州进行了立法调研。法工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二次审议稿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为了加强中药材管理,提高中药材质量,二次审议稿增加了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完善种子与种苗、中药材种植养殖、包装等中药材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完善了关于中药材种植养殖方面的政策措施、中药制剂使用、中药材质量监管等相关规定,并增加了中药材初加工及商贸、中药产业发展等规定。二是为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疾病预防、康复中的作用,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关于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的防控机制、在重大传染病防治中鼓励使用政府发布的诊疗方案和预防药方,中医药应急储备制度,中医治未病服务以及中医特色康复服务等规定。三是为了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二次审议稿完善了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信息的规定,增加了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促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在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使用和疗效跟踪研究方面运用的规定。
三、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2018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鉴于该条例属政治类法规,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先后两次向省委请示报告。法工委赴长沙市、益阳市就一些重点问题开展了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
三次审议稿的主要修改内容:一是科学合理规范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增加了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等内容。二是从乡镇人大工作实际情况出发,不宜一律规定“预备会议”,据此删除了二次审议稿关于预备会议的规定。
初审的七件法规草案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根据2017年9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拟定了我省实施办法的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主要从融资促进、创业创新支持、中小企业人才支撑、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优化等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二是关于实施广告法办法修正草案。为了规范广告活动和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保障和促进我省广告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根据2015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机构改革要求,拟定了我省实施办法的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主要从明晰执法标准、法律责任设定以及保持与国家上位法规定衔接等方面作出了修改。
三是关于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为了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2015年1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拟定了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草案对反恐领导机构及其职责、重点目标防范、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安全防范以及应对处置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四是关于现场救护条例草案。为了引导、支持全民参与现场救护,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伤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拟定了现场救护条例草案。草案从适用范围、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配置安装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商业保险的引入以及施救者现场救护免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是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案草案。为了保持与宪法、地方组织法、监察法、两院组织法、“两官法”等上位法以及与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一致,常委会联工委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代主任会议拟定了人事任免办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六是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2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草案。为了统筹做好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2019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法工委牵头对我省现行有效的197件(截至2019年3月31日)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清理的目标是:重点解决省本级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与党和国家的政策不相符,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与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法规之间明显不协调,与新发展理念、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打好三大攻坚战等方面的要求不符的问题。根据清理结果,需修正106件地方性法规,拟分领域分批进行。此次提请常委会修改的22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到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需以决定形式废止的9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包括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2件),一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