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开放与我国宪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对外开放提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外开放是中国发展的关键一招”。改革开放“中国人民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打开国门搞建设,成功实现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转折“开放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中国越发展,就越开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承载着对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等事关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作出规定的重大使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外开放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40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不断拓展,实现了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离不开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新一轮更高水平对外开放重大决策,需要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更好地发挥宪法法律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宪法关于对外开放规定的发展历程
(一)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与外国发展商贸关系
“为着发展工业,需要大批资本——从什么地方来呢?不外两方面:主要地依靠中国人民自己积累资本,同时借助于外援。对于中国人民与外国人民都有利的事业,是中国得到一个巩固的国内和国际和平,得到一个彻底的政治改革与土地改革之后,能够蓬蓬勃勃地发展大规模的轻重工业与近代化的农业,在这个基础上,外国投资的容纳量将是非常广大的。3月,毛泽东同志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既要同社会主义国家做生意,也要同资本主义国家做生意,他同时提出:”“对内的节制资本和对外的统制贸易,是这个国家在经济斗争中的两个基本政策。谁要是忽略和轻视了这一点,谁就将要犯绝大的错误。2月《中共中央关于对外贸易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对外贸易方针的指示》系统阐述了国家管制对外贸易的原则与政策,明确提出了新中国将实行以苏联和东欧各新民主国家为重点,兼顾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基本方针。12月周恩来在讲话中提出:国家建设应以国内力量为主,以自力更生为主,依靠外援为辅。”“现在同帝国主义国家也可以在有利条件下做买卖,对此我们不拒绝,也不强求。要打破依赖帝国主义的观念。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 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美国加紧了对新中国的封锁、遏制政策。为冲破封锁禁运,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大规模建设创造有利条件,新中国积极同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建立和发展经济贸易关系,对西方禁运的战略物资,大部分改由苏联等国家进口,在出口方面,重要物资首先向苏联和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出口。1953年,中苏签订八份协定和议定书; 20世纪“一边倒1960年60年代初期中日关系打破中断局面和1964年与法国建交的契机,冲破西方对华封锁,同日本和西欧的贸易取得突破进展。但”,甚至提出要”,对利用外资的态度总体由肯定转为否定,对外贸易虽未中断,但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较低。”1974年外贸部又重申:”从1977年的10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
同这一时期的内外环境和政策相关联,1975年和1954年宪法在序言提出继续贯彻“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管理对外贸易1975年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和发展同各国的关系 1978年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走出国门,先后51个国家,强烈感受到中国同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差距正在拉大。中共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充分表明国家对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高度重视。邓小平同志提出,‘崇洋媚外”他深刻地分析和总结了历史经验后一再指出:”“我们建国以来长期处于同世界隔绝的状态。这在相当一个时期不是我们自己的原因,国际上反对中国的势力,反对中国社会主义的势力,迫使我们处于隔绝、孤立状态。六十年代我们有了同国际上加强交往合作的条件,但是我们自己孤立自己。现在我们算是学会利用这个国际条件了“我们可以利用的东西很多“下决心向外国借点钱搞建设”,”。
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全会明确提出:”。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中就明确提出要制定外国人投资法。为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化 1980年“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12月,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工作时,第一次使用”的表述,指出:”1982年党的十二大正式提出“实行对外开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是我国坚定不移的战略方针。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提出,”,中国将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在第一章《总纲》的第十八条开创性地规定”,明确了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政策导向,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外资立法确立了根本法依据,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了国家经济领域对外开放的原则,从实质上将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宪法中确立下来,成为涉外经济立法的基石和指针。同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其合法权利和利益也受中国法律保护。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我国”,以宪法规范的形式确认了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起到了指引和规范作用。这两款规定明确了国家保护外商及在境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表明”和”是对外商投资主体和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有助于增强外商的投资信心和安全感,有助于吸引外国人来华开展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类交往交流活动。之后五次宪法修正对这两条规定均未作出修改。
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系统论述了对外开放政策:”1985年“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尽可能多利用一些国外资金,加快我国的经济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涉外法律和法规”,1986年和“外资三法1986年“鼓励“坚持改革开放 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谈话,提出三资企业”,要”。党的十四大提出,”。
在这一背景下,“坚持改革开放”,确认了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果,表明改革开放是合乎时代潮流、顺应人民意愿的正确历史选择,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之后,我国对外开放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以上海浦东新区为龙头,进一步开放沿江、沿边和内陆省会城市,继续建设经济特区和沿海开发开放区,外商投资被允许更多行业领域,对外开放加速向纵深发展。为适应”进程,2001年,我国对”作了集中修正。11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同时,随着综合经济实力提升,我国开始鼓励对外投资,提出要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把”和”更好地结合起来。2004年两次宪法修改,就对外开放未作进一步规定。
3.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等写入序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对外开放理论和实践创新,确立开放发展新理念,实施共建”倡议,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倡导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更高水平的开放格局正在形成。基于此,“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世界正处于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的时代背景下,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体现了中国将自身发展与世界发展相统一的全球视野,展现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的大国担当。同时,宪法修正案还充实完善了我国发展历程的内容,在”、”之后增加”,确认了改革开放伟大成就40周年之际,将开放发展新理念、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等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载入宪法,宣示了我国秉持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谋发展的初心,坚持对外开放不动摇的决心,充分体现了中国致力于走出一条与传统大国不同的发展道路的决心,充分体现了中国致力于同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繁荣的真诚愿望,充分体现了中国致力于为世界和平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的崇高目标,这必将为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注入强大动力。
二、宪法关于对外开放的规定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宪法经过历次修改,逐步实现了党和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宪法化,也为相关立法提供了根本法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深化涉及投资、贸易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为各国在华企业创造公平经营的法治环境。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途径。1986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等。还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取代)、国境卫生检疫法(1987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年)、对外贸易法(1994年)、出入境管理法(2012年,取代了1982年)、专利法(199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公司法(1995年,专章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合伙企业法(2007年)等。
四是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方面,制定了民事诉讼法(1994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00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985年“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198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8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9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81年通过决议授权广东、福建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1994年、2013年和“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要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2018年和2018年2019年2019年40年后的第一个春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以实际行动向国人世人表明我们党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充分展现新时代中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该法必将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坚持对外开放并将对外开放载入宪法的启示
(一)实行对外开放是改革开放的必然产物和重要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外开放是中国发展的关键一招;开放也是改革,要寓改革于开放之中;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实行对外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条件,也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社会主义体制机制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必然要求。改革是开放不断扩大的过程,开放是改革全面深化的印证,每个领域的改革均涉及开放,也为推进对外开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而持续扩大的对外开放,反过来又会促进和深化国内各领域的改革。可以说,每一轮的改革总是伴随着新一轮的开放,而更深层次的开放总是推动着改革进一步迈向纵深。过去40年来,从农村实行”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经济体制改革到全面深化改革,改革的精神一脉相承。从经济特区率先启动,到东部沿海、沿江、沿边与中西部内陆地区扩展推广;从浦东开发开放,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到”,从”到”,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开放的步伐一往无前。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是顺应时代潮流、契合人民意愿的历史性选择,也是中国积极主动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根本出发点。正是通过学习历史经验、汲取历史教训,对内密切结合自身国情实际,积极推动市场化改革,对外适时顺应国际环境,不断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积极发展国际贸易,主动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中国才得以实现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40年来,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始终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协调推进、相互促进,是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没有改革开放的原动力和内在需求,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功实践;同样,没有法治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也难以取得真正成功。宪法对于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具有统领作用,宪法引领、确认、规范、促进和保障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认识到,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从1993年将”载入序言,再到“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准确判断国际形势新变化,深刻把握国内改革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在学习规则和参与规则制定中,更多用市场化和法治化手段推进开放。当今世界的竞争既是经济的、政治的,也是制度的竞争,甚至可以说,制度的竞争具有根本性。建立具有高度权威和效力的制度规则体系,是一个国家持续繁荣的重要保障,也是能够参与国际对话的价值基础。要确立中国在国际上的独立自主地位,不断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必须高度重视宪法不可替代的功能,始终坚持以宪法为统领,以改革创新精神完善我国对外开放法律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调整对外开放活动,提高对外开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
在对外开放“四个自信“四梁八柱<span style="font-size:16px;font-family:"&color:black">”,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广阔空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背景下,我们要深入学习、研究、阐释、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刻理解将对外开放载入宪法的重大政治意义、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新时代国家对外开放事业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迈上新台阶、提高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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